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_伊电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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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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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事业部、各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单位”)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加强监督、考核、监察,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和公司《监控体系管理办法》,董事会与监事会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是依法、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有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从而改善经营管理,规避或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价值实现增长。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事业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依照本办法均有义务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委托监事会分管审计监察工作,下设办事机构审计监察部,主要负责审计、考核、监察等工作开展。遇有特殊、重大审计监察任务可以临时抽调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审计监察部是公司监督体系的常设机构,代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执行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监察制度、规范等;
  2、根据集团公司工作重点,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监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审计。
  3、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事业部、各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独立进行监督和评价。
  4、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事业部、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长或总经理报告;
  5、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事业部、各企业的各类施工工程项目、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绩效情况、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6、根据公司要求和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各类违规违纪、营私舞弊、贪污腐败和侵害公司及员工利益行为,进行调查并提供调查结果报告;
  7、对审计报告披露的所有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评价。
  8、负责审计监察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技能提升等;
  
  第三章审计范畴、权限和依据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事业部、各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员工对公司制度遵守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检查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察、检查权并对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
  第六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有效开展但不限于以下审计、监察工作:
  1、经营审计、管理审计、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合规审计。
  2、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舞弊审计、履职审计。
  3、负责对创新项目、科技研发等的申报、实施、验收等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核。
  4、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举报事项进行监察核实。
  5、负责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工作,向董事会提交考核结果。
  6、负责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股权激励的审定、考核、分析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结果。
  7、负责基建项目的造价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基建项目的立项、竣工验收等进行审计监督。
  8、集团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未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有关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成果或报告。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有权现场勘查实物、录音、录像、拍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
  3、有权参加被审单位有关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对正在进行严重违规违纪、损失浪费、有损集团形象、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集团监事会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6、有权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整改反馈意见、经济责任考核意见等相关审计、监察工作结果,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和考核。
  7、对阻扰审计工作,拒不配合、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拒不提供审计资料,甚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逃避监督,骗取额外报酬或股权激励中不当得利的,除绩效考核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权外,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8、对积极配合审计、监察工作,能够提供重要线索,对审计监察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位、个人及对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有权提出奖励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9、审计报告报请董事长或监事长审批后,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报告或审计结论要求执行和整改,并在限定时间内递交整改报告。
  10、董事会、监事会领导授予的其他检查权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办法等;
  2、公司章程、各项管理标准、部门工作标准等;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预算等规定;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审计程序、方式
  第十条:审计程序及方式
  1、内部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2、实施审计项目,可以直接进入被审计单位取得所需资料,查询有关问题;也可以通知被审计单位准备经营管理和财务审计相关资料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3、审计人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债权凭证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
  4、审计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在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时,必须深入调查,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6、审计结束,可以采取审计报告或审计公告等形式披露审计结论。
  7、审计监察部应开展审计监察回访,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监察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章监察、调查工作流程和方式
  第十一条:监察调查工作原则上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流程执行(特殊情况除外),主要包括:
  一、公司领导交办的调查事项办理流程: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领导交办的事项,可直接调查;
  2、各事业部、分子公司、其它部门单位提交调查的事项,报董事长或监事会批准后办理;
  二、举报人举报事项受理原则与程序:
  1、具有重大影响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项,涉及公司高管(包括分子公司高管)和重要岗位的事项,经董事长或监事会批示、指示或电话、邮件指令后办理;
  2、其他举报事项,由审计监察部部长决定或批准后办理,必要时,审计监察部部长可以当面、电话或以短信、邮件方式向董事长或监事会请示汇报后办理;
  3、审计监察部优先受理实名或有事实依据的举报。
  三、在取得董事长或监事会同意后,审计监察部有权对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有权采取各类合法方式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取证;对正在实施的严重违规违纪或侵害公司、员工利益的案件,可以在调查取证和制止侵害行为后,向董事长或监事会请示和汇报。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疑问和违规违纪线索,经审计监察部部长决定或报监事会审批后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问题线索的,可由公司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或经审批后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五、审计监察部内部调查方式
  1、公开调查:被调查单位按审计监察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全面支持和协助、配合审计监察部的调查工作。
  2、不公开调查:在特殊情况下,应举报人要求,为保护举报人或对审计调查工作提供帮助的知情人,审计监察部会在不公开的情况下,通过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调查,但所有调查方法均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六、为保护举报人及相关知情人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可选择不与被调查对象进行沟通:
  1、经董事会领导同意或授权;
  2、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六章审计监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监察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监察职业荣誉的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审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
  2、审计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宴请、送礼及其它形式的娱乐活动,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3、审计监察人员要保持专业审慎性;
  4、审计监察人员需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对公司外部发送,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5、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
  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监察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7、审计监察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不断地接受培训教育;若有特殊的审计任务,可以求助专业机构;
  8、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有下列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主管领导或董事会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1、主动积极配合审计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对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提供帮助,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2、在审计调查工作中,为审计监察调查人员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的;
  3、按照《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情形;
  4、其他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审计监察人员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董事长或监事长同意,可以向被审单位和当事人提出警告、通报、停职、罚款等处理意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董事会给予免职、撤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1、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2、阻挠审计监察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工作;为审计调查制造障碍,影响审计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隐藏、销毁审计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文档等);
  4、不回复审计监察意见,不处理、不执行审计整改建议或在审计监察部检查落实情况时,弄虚所假、掩盖事实真相不配合检查工作的;
  5、拒不执行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董事会领导签批的审计决定的;
  6、对审计监察人员态度恶劣,存在以言语或肢体对调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7、向审计监察人员行贿,诽谤、侮辱审计监察人员,致使调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8、其他不配合审计监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如审计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罚:
  1、违反审计监察工作程序和纪律,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玩忽职守,审计事项漏项漏审或者审计结果不实,给公司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漏公司机密,以及未对审计监察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信息保密的;
  5、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隐瞒不反映的。
  6、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上述办法内容适用于各项审计监察活动,包括审计、监察、各类调查活动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伊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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